学会介绍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日期:2017-12-27

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7年3月2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中“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等相关规定和《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章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自愿缴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一)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六)监事每年交纳会费200元;

(五)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二、会员会费标准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会费自愿缴纳,以年度为缴纳期,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当年会费的缴纳和收取工作。

四、为使市学会工作在经费上得到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欢迎会员自愿进行各种形式的赞助或捐赠。

六、本办法由会员大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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