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5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会员作用,确保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就会员入会程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活动的组织开展和会员退会、除名及会籍终止等进行规范。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发展与管理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四条 会员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二)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或科研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本会有密切联系的社会组织。
凡符合以上规定的基本条件,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重庆市健康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申请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填写《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附表1),连同本人正面二寸免冠照片(2张)报本会秘书处。
(二)单位会员
1.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附表2),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连同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企业连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本会秘书处。
2.单位填写《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附表2),连同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报本会秘书处。
3.申请单位会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上亲笔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凡单位会员,须向本会书面推荐1名在本单位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报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推荐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
第六条 会员入会审批及备案。本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本会会员资格。个人会员由学会秘书处填制《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个人会员一览表》(附表3)、单位会员由单位会员填写《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登记表》(附表4)交学会秘书处存档。
第七条 特邀会员。经本会两名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会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吸收或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为学会特邀会员,并颁发特邀会员聘书。特邀会员可以应邀列席学会的会议,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会员资格公布。本会接纳申请人为学会会员和特邀会员,自理事会批准(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本会秘书处在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会会员既有权享有本会明确的权利,又有责任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权利。学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学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
应执行国家规定收取程序和标准、采用简便的收取方式,使用合法有效票据。
(一)会员会费。依照国家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章程》,会员会费收取执行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自愿缴纳。对特邀会员免收会费。
(二)会费收取方式。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小组负责收取后上交学会秘书处;单位会员会费直接向学会秘书处缴纳。
(三)会费使用票据。收取会员会费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章 会员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好会员活动,是学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要立足创新载体、促进和谐,把组织开展会员活动作为促使学会充满活力,推进学会不断发展的常态性工作来抓。
第十四条 会员活动的形式。会员活动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三)组织健康知识培训、成果鉴定、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四)组织开展政策研究与健康咨询活动;
(五)组织分支机构活动;
(六)组织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活动的内容及要求。会员活动要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注重会员的参与度,增强会员参与的感召力和吸引力。
(一)召开会议要务实、精练、高效。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召开二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税收科研(调研)活动要坚持重点科研与群众性科研相结合,强化精品意识,做好发动工作,组织论文撰写,开好税收科研(调研)研讨(交流)会,提高税收科研(调研)水平,推进税收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 写作知识培训、经验交流、考察学习活动的安排,将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本着注重实效、扩大影响、提升水平,坚持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进行组织。
(四)开展税收宣传(咨询)活动要注重声势和影响,为服务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推进征纳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五)组织片区或会员小组活动,原则上每月或每季举行一次,落实学会工作部署,开展积极向上的活动,以此充实会员生活,增进会员友谊。
(六)除开展上述活动外,根据本会实际,还可选择开展一些富有特色的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活动的落实。学会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会员活动工作,把认真开展会员活动作为做好学会工作的基础,切实加强领导,纳入年度工作安排,通过抓会员活动,把学会真正办成会员之家。
第五章 会员退会、除名及会籍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
(一)本会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退会。
(二)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研究确认后生效。
(三)会员主动申请退会或确认自动退会的,由本会秘书处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本会秘书处在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网站上公布。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第十九条 会员会籍终止。会员有以下原因之一的,会籍自然终止,并由本会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调离本地区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本地区居住的;
(二)会员死亡的;
(三)单位会员因破产、撤销、改组等原因解体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