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
监事会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5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
根据《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章程》“监事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和规范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监事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使监事制度起到对理事会权力的有效监督作用,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的职责
监督理事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学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当发现其有不适当之处及时提出罢免或纠正建议。
第三条 监事规模、产生办法和任期
(一)监事由若干人员组成,可以是会员或非会员;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聘请产生;
(三)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四条 监事资格
(一)监事须是本行政区域内公民;
(二)自愿担任监事,且不领取报酬;
(三)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
(四)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五)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任正科级5年以上;
(六)未担任学会理事及秘书处职务;
(七)历史上无不良法律、道德记录。
第五条 监事会产生
(一)监事参选无界别限定;
(二)监事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三)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聘请产生的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监事2-3人。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
(一)监事会应指派监事列席所有理事会,参加会议的监事应记录参会人员情况及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表决等;
(二)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须填写监事表格,签字后存档;
(三)在场监事发现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各类会议、活动以及其它有违反学会有关规章和应遵守的程序时,监事应向主持人提出纠正意见;
(四)监事会对于其确认的理事会不当作为,应根据学会的规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监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应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正式文件应存入学会档案。
第七条 监事会对于其确认的理事会不当行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理事会或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当有理事违反《章程》规定时,由监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做出停止权力决议并宣布;对于其他情形,由监事会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三)当理事会会长届中不能履行职责时,监事会依据学会《章程》启动更换理事会会长程序;
(四)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有10名会员代表联署申诉,监事会必须受理。如申诉被受理,则提请做出决议的机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申诉被驳回,否则原决议无效。
第八条 监事守则
(一)监事超过半年未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即自动停止;
(二)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九条 附则
(一)监事会所需工作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二)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制定、修改并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