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17年12月15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保证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201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渝民发【2018】1号)的通知、《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章程》以及国家对社团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收入管理
(一)捐赠收入
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接受的捐赠,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收入具体使用的方向方式,并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受赠方应向捐赠方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收入费用类”的“捐赠收入”(编号:4101)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受赠方还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使用捐赠的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会费收入
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的会费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凡新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收取方应向单位会员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同时,在“收入费用类”的“会费收入”(编号:4201)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
(三)服务收入
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承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取得收入时,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应当向对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取得收入后,在“收入费用类”的“提供服务收入”(编号:4301)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
(四)政府补助收入
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在接受政府补助收入时,应向其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发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在“收入费用类”的“政府补助收入”(编号:4401)会计科目中进行账务核算。
(五)其他收入(编号:4901)
其他收入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指引》(渝民发【2018】1号)规定执行。
二、经费支出管理
(一)经费支出管理的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本着节约开支、量入为出、有利于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事业发展的要求,经费主要用于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与其宗旨相符的税收科研及其它相关的业务活动,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和支出标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特别是各类奖项不能对会员个人采取普发制,更不能以一个标准额度进行发放。同时,对个人发放的各类奖项支出在程序上必须规范、必须合理合法。经费支出项目、标准要以理事会以上会议通过为合法有效。
(二)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1.会务费:是指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按章程规定召开的会议和工作类会议。具体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办公会、税收科研研讨会、学会小组交流会、秘书长工作会以及其它临时召开的会议等,按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培训费:是指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围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培训费用。具体有:员工继续教育费、个人会员写作、单位会员业务辅导培训、宣传培训、受行政、企业委托培训及其它学会业务工作培训等,按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3.分支机构工作经费:是指根据分支机构在《章程》业务范围內开展工作情况发生的经费,按批准预算支付。
4.先进类奖励经费:是指获得社团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具体有:先进健康促进单位、先进健康教育单位、先进健康促进工作者、先进健康教育工作者、优秀志愿者等。对获得本级学会表彰的年度先进健康促进单位、先进健康教育单位奖励***元,先进健康促进工作者、先进健康教育工作者奖励***元,优秀志愿者奖励***元。对获重庆市科协奖励的先进单位或个人,本会对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和个人给予其获奖金额1-2倍的一次性奖励。
5.优秀科研成果等级奖:是指会员在各项科研活动中,其科研成果,获得本级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学会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元、***元、***元、***元。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按获奖金额给予1-3倍的叠加奖励。
6.优秀科研成果奖(鼓励):是指本会会员在各项科研活动中,其科研成果,未获得本级学会评选的三等奖以上奖励而给予的鼓励奖。市级按***元/篇。
7.重大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指获国家级(国务院)奖励的,按获奖金额给予不超过3倍的叠加奖励。
8.科研成果转化奖:是指会员在各项科研活动中产生科研成果,得到同级机关和政府认可的(主要领导有批示),可视为成果转化,按转化的程度而给予的奖励。按***-***元/篇进行奖励。
9.指导费:是指学会聘请专家(领导) 对课题的指导、修改、点评等费用。按不超过***元/篇。
10.初评费:是指对申报参加学会年度科研成果评选的论文进行初选,主要是对申报资格、条件、标准、查重的审查而产生的费用。对参与初评工作的人员按***元/人给予支付。
11.评审费:是指支付给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评审费。按***元/次/人支付。
12.课题研究费:是指学会为完成年度课题支付给课题组的核定包干经费。包括购买参考资料、专家指导费、召开开题会、结题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生的费用等。按课题重要程度和课题完成质量,课题研究费按市级***-***元、国家级***-***元支付。
13.讲课费:是指为提高会员素质和完成相关委托培训业务而聘请的教师、专家、教授等而支付的费用。本级学会组织的培训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对应级别按上述标准执行。
14.咨询费:指学会就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事项、重大课题项目从咨询人员或学会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咨询个人,其支付标准不超过***元/次/人。咨询学会,其支付标准由市学会与学会签订合同执行。
15.网络网页维护费:是指学会为维护自身网页(微信公众号)安全升级和内容的及时采编、录入、更新,按期支付给外聘人员的费用。按***元/月/人支付。
16.代帐费:指按财务管理需要,聘请代账会计所产生的费用,代账费用由市学会与代账会计或代账会计所在的中介机构签订代账合同确定。
17.误餐费:是指对因出差、特殊工作而影响正常用餐时给予适当补助。***元/天/人。参考当地财政局制定标准执行。
18.资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打印、翻拍、翻译、知识产权购买转让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19.稿费:是指会员的科研成果、新闻报道在市以上刊物或学会杂志发表而支付的费用。书籍、刊物按***元/1000字计算支付作者,新闻报道按***元-***元/篇支付撰稿人。
20.约稿费:指约请特定的作者撰写某一特定内容的稿件支付的稿费。按***元/1000字计算支付作者。
21.资料编辑费:资料编审是为日常工作、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学会为及时采集、整理、汇总、编辑科研信息和与健康工作有关书籍、资料,对编辑人员支付的费用。按***元/册(本)/人支付。
22.劳务费:是指学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中一次性的咨询、新闻、翻译、审计、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代办服务等支付的费用。
23.业务招待费:是学会为业务工作开展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其标准按不超过***元/天/人。在标准以内按实际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24.差旅费:是指因学会工作而产生的车船、飞机、食宿和补助费用。其补助重庆主城***元/天/人伙食补助。市外和重庆市内主城以外***元/天/人补助(其中:伙食补助***元,交通费***元)。其它特殊地区出差补助费用参考当地财政局制定标准执行。
25.办公用品购置费:是指学会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辅助用品。文件档案用品、桌面用品、办公设备、财务用品、耗材等一系列与工作相关的用品。按实际发生费用凭发票报销。
26.固定资产购置费:指因工作需要购置的使用时间较长、一次性投资较高的资产而产生的费用。如:车辆、办公用房、摄影摄像器材以及其它专用设备等。超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需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27.房屋租金:指学会因办公需要,租用办公场所产生的费用。按与产权人达成的实际协议价格支付。
28.外聘工作人员费用:指因业务工作需要,长期或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其支付标准参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9.慰问金:指本会工作人员或本会工作人员直系亲戚因生病住院、丧亡。其标准不超过***元/次/人。
30.公益性活动费用:是指学会从组织发展的长远着手,出人、出物或出钱赞助和支持某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关系实务活动支付的费用。每项公益活动费用由办公会议定。
31.物管费、车辆运行(租车)费用等费用:按合同或实际发生费用凭发票报销。
32.其它管理费支出:包括用于本会工作人员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费用以及一般性福利支出等。
33.其它支出:是指本办法中未列出的,但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支出项目。
学会在其发展过程中,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新增的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补充到《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办法》中。
(三)经费审批
1.学会经费开支由学会秘书长按制度规定标准审批。
2.学会每年新增的重要开支项目需报会长会批准,其经费由秘书长审批。
3.除以下第4项所规定之外且属于应交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项目均应取得正式发票方可据实报销。如:会务费、培训费、咨询费(学会)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大额劳务费、房屋租金、公益性活动费用、物管费、劳动保护费用、车辆运行(租车)费用、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购置费等。
4.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或者小额零星(限定在***元以下)支出项目以及对个人支付且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可由经办人员造册,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标准执行,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领取人本人签字后据实报销。如:先进类奖;税收科研成果等级奖、鼓励奖、重大税收科研成果奖、税收科研成果转化奖、初评费、评审费、重点课题研究费、资料编辑费、讲课费、咨询费(个人)辅导费、误餐费、代帐费、小额劳务费、网络网页维护费、稿费、约稿费、外聘工作人员费用、慰问金、一般性福利支出等。
(四)财务报表
会计在季终、年终编制会计报表,由学会秘书长审核后上报。
三、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收支要及时登记,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二)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借贷资金担保。
(三)财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及印章,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对外借用。
四、现金管理
(一)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凡支付给个人的奖励、稿费等费用超过***元的,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支付给单位会员的费用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出纳要做好库存现金的管理,保证现金安全。
(三)做好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四)严格按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元。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业务所需主要固定资产由业务主管单位资助使用,其产权归属业务主管单位。
(二)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为固定资产直接管理责任人。
(三)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四)对业务主管单位资助的各类固定资产均无权计价、折旧和处置。
(五)对重庆市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会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六、会计档案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88]32号)的规定,凡是本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二)会计凭证应按所属期装订成册,标明时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三)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七、监督管理
(一)每年至少一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除属财政性质行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接受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及地方审计机关的延伸审计外,还应接受民政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财务进行审计。
八、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及其分支机构。
九、执行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